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236

《淮南子·本經》中記載:「昔者倉頡作書,而天雨粟,鬼夜哭。」這可以說明為何神鬼總喜歡找文字能力不強的人類來當乩身。密教真言宗及中國禪宗也許都是神鬼無形界對人類文字力量的反撲。前者把不具意義的表音字母當作觀想對象,使其失去原有作用,後者則乾脆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無怪乎經由一行的文字闡述,我愈看愈覺得二者雖然表面上天差地遠, 教義卻是殊途同歸。

    不能否認文字作為一個傳播及溝通工具有其侷限,但就其累積知識的能力而言,禪密二宗對文字的態度無疑是反智的。因為文字的力量超乎神鬼所能駕馭,一旦無形的力量附身在此等人身上,這個人就自動變成神了。 

廣本《法句經》有: 

多聞能知法,多聞能遠惡,多聞捨無義,多聞得涅槃。 

這當然不是說整天掛在批踢踢板上就能得涅槃。《瑜伽師地論》釋文說,如果能夠聽聞施捨、持戒、生天等的道理,確實知道為何有人會有善報,有人會得惡果,而非一知半解;譬如,有人說你前世有修你就很高興,叫你要少欲知足便又不甚了了,這樣就無法遠惡。更進一步,知道了善惡趣如何運行的世間道後,聽聞了四聖諦等的出世間道理,時機成熟、責任已了,便可以清淨自己的心,捨去煩惱無義之事,這個時候神鬼也附不在你身上,也才能說文字是多餘的。

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235

《大日經疏》是一行的隨堂筆記,課本是《大日經》,講師是善無畏。《大日經》被翻成漢文時,一行便有參與;此《疏》據稱是善無畏為唐玄宗開講,一行在旁邊記下來的。玄宗可能時常曠課,所以要一行幫他作筆記。 

    經中在遇到真言時,會用漢字音譯保留梵文的原音;而在疏中,若遇到重要的偈文,經中沒有音譯,善無畏覺得若能用梵語讀更好,一行也會特別音譯保存。若經中大日如來所說的話有加持的作用,即便不是偈語,善無畏也會特別點出,要一行音譯保留梵音。譬如,大日如來回答住無戲論執金剛問三昧耶戒時所說的話,善無畏就說若傳授時要先誦持梵本,再以方言解釋。《大日經》的梵本已經不存,幸好智儼、溫古根據《大日經疏》編修的《大日經義釋》在一行音譯的旁邊保留了梵字悉曇,否則光是看漢字音譯,讀誦出來可能沒什麼加持作用,大日如來應該聽不懂。

    這段話大意是:三昧耶戒和淨尸羅不同,是所謂慧方便等所集成之戒。住是戒者,當以身、語、意,合而為一。所有戲論諸見之網,皆悉淨除。不作一切諸法,住無為戒。觀身實際不可得故,即是如來解脫。發誓守戒後,動止施為,凡有所作,皆為如來解脫,非為己身。捨了自身,便是捨了身、語、意。善無畏說,梵本論中尚有一偈解釋此義: 

若有解脫人,持此解脫法,供養解脫者,此福最為勝。 

    這裡的「梵本論」不知何指,可能是善無畏在印度所學《大日經》的論典。大日如來最後說道:「以受身、語、意戒,得名菩薩。所以者何?離彼身、語、意故,菩薩摩訶薩,應如是學。」《大日經疏》云:「此中應學,舊譯名為式叉迦羅尼,猶如第五篇戒,總攝毗尼犍度威儀行法。大乘學者亦如是,當持此戒,方便普入一切真言行中;苟戒有虧,而得成菩薩行,無有是處也。」式叉迦羅尼,即上一談所言惡作罪聚,此部份戒條,每事結句皆云應學,不似前四篇章,以罪名作結。且此篇皆是有關威儀之事;譬如,不應說話時口中仍有食物,不用舌頭舔缽,不手叉腰等等。此式叉迦羅尼,在最開始制戒時,沒編入根本戒本波羅提木叉,散見在犍度(各種規範,如受戒、食衣住行、布薩等)中,後來才編在一起,放在第五篇,所以說總攝毗尼犍度裡的威儀行法。

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234

佛教的戒律較少人學,因為比較枯燥乏味;然而,制戒的精神及方法很有值得取法的地方,譬如在制定校規或中大型社團的內規時。今依《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毘柰耶事摩怛理迦略談之。 

出家人所犯的罪依其嚴重性大概可分五種: 

  1. 他勝罪聚(波羅夷) 
  2. 眾餘罪聚(僧殘) 
  3. 隕墜罪聚(波逸提;又分捨墮及單墮) 
  4. 別悔罪聚(提舍尼) 
  5. 惡作罪聚(眾學;突吉羅,舊譯名為式叉迦羅尼) 

後四種罪聚因為還有可以原諒的地方,故又稱為「還淨罪聚」;他勝罪聚有時也可還淨,但不是一概皆可,所以不列在還淨罪聚中。他勝罪聚只有四種,即色戒、不與取(偷盜)戒、殺戒、妄語戒。初修業的比丘,犯了這四種重罪,若仍對出家的生活有所顧戀,且知道自己犯錯而自首,也許可以被原諒。 

南傳律藏根本<比丘波羅提木叉>除上所說五種罪聚,尚有二不定法及七滅諍法。二不定法與色戒有關,僅有二條,因不能確定是波羅夷、僧殘,或是波逸提,視情況而定,故稱為二不定法。七滅諍法用來解決爭議,內容如下: 

  1. A face-to-face verdict should be given. (應由眾人依律依法判斷決定,被告在場,陪審團制) 
  2. A verdict of mindfulness may be given. (被告能提出可信的未犯罪事實,應判決無罪) 
  3. A verdict of past insanity may be given. (被告犯罪時為瘋狂狀態,應判決無罪) 
  4.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what is admitted. (一般的自首,所犯罪行與自白一致,故應依自白定罪)  
  5.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jority. (多數決) 
  6. Acting for his (the accused's) further punishment. (審問並舉證後承認犯罪,加重罪刑) 
  7. Covering over as with grass.  (由爭論的二方派代表黑箱決定不再提起) 

 

七滅諍法簡介:http://www.charity.idv.tw/d/d105.htm